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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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5-0619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05-04-29 08:37:50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48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给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3元乘以2003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月调整标准(计算的调整金额见分进元)。据此,各市第一部分月调整标准为: 杭州市27元 宁波市26元 台州市23元 金华市23元 嘉兴市23元 绍兴市22元 湖州市22元 温州市21元 舟山市21元 丽水市21元 衢州市20元。 第二部分: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0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8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3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作为划档依据。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人员(不包括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凡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系数,分别乘以“双挂钩”的调整额确定。 例:某职工退休时计发待遇系数为0.85,第一部分当地调整水平为22元,第二部分为15元,该退休人员这次可调整基本养老金为31.5元〔(22+15)×0.85=31.5元〕。 (二) 例1:某职工2002年12月退休,按计发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为500元,按2002年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40%计算,该退休人员享受最低养老金为526元,这次调整时,应在526元的基础上增加,如这次调整增加35元,则该退休人员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为561元。 例2:某职工2003年退休,按计发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为540元,按2003年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40%计算,该退休人员可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为607元,这次调整时,应在607元的基础上增加,如这次调整增加40元,则调整后该退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为647元。 (三)对2003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当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四)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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