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省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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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省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6-00056 |
发布机构 | |
法规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06-10-19 |
法规正文 | 浙劳社医〔2006〕125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适当调整省级单位离休干部 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 省级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在杭省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171号)精神,结合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决定对省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不超过50元/床日,离休保健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不超过60元/床日。实际床位费低于报销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报销。异地安置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转外就医的,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不超过60元/床日,离休保健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不超过80元/床日。 三、本通知自2006年8月20日起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抄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省级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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