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编制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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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编制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7-0615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7-09-20 13:23:58
法规正文

厅(编委办)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精神,结合人事编制工作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人事编制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人事编制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人事厅省编委办

OO七年四月十一日

浙江省人事编制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事编制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人事编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三条人事厅、编委办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应注意收集本案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案件办结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补救,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五条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统一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文书材料确需手写的,应使用黑色、蓝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要求工整、清晰。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考试违纪处理、公开招考人员违纪处理等不同类别。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为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入副卷保存。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

第七条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体现立案、调查、决定和送达等行政执法全过程。一般以时间顺序为主,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决定或答复在前,申请在后;正件在前,副件在后。

第八条行政许可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宗材料目录,行政许可文件(证件)、决定及送达回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及回证,审查材料,听证材料,延期办理文书,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收据,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备考表,案卷封底。

第九条行政处罚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宗材料目录,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回证,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案件的材料,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登记保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材料,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案件讨论记录,强制执行申请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处理凭证、罚没款收据,其他应归档的文书材料,结案报告表,备考表,案卷封底。

第十条行政复议案卷的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宗材料目录,行政复议决定书,立案审批表,受理通知书,复议申请书及收文日期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被申请人答复书及依据、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理机关告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及审批表,决定延期通知书及审批表,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及审批表,调查核实书证及请示报告材料,送达回证,责令履行通知书及审批表,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结案报告表,备考表,案卷封底。

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本办法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人事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和公开招考人员违纪处理案卷的装订,参照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有关装订顺序进行。

第十二条案卷文书材料整理、装订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破损、字迹模糊或容易褪色的文书材料应托裱或复印,复制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画面;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按排列顺序,依次用3位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页号应标注在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号。

第十四条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长度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

第十五条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档案一般不外借。上级机关、司法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档案。查阅档案应当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当场归还。查阅人不得自行复制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由案件承办人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整理、装订立卷,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按年度定期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案卷封面

2.案卷材料目录

3.卷内备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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