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岗位实行人才派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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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建德市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岗位实行人才派遣制度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7-0613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07-08-22 17:22:12 |
法规正文 | 建德市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岗位 实行人才派遣制度 近日,建德市出台了《建德市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派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后凡是补充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岗位人员,均要实行人才派遣。《办法》明确,由专门的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要求,面向社会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将其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被派遣人员人事关系与接收派遣人员单位相分离,实现“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在派遣程序上,先由用人单位向人事编制部门提出用人计划,经审核同意后,确定派人计划;派遣单位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岗位要求,通过公开招考、人才库推荐等途径,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用人单位认可后办理派遣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用人指标核拔被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在人员管理上,派遣单位负责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聘用关系、合同期限、岗位要求、工资报酬。派遣单位负责被派遣人员社会保险办理、人事档案管理、技术等级考评等事宜,用人单位负责被派遣人员的考核、管理。(建德市人事局 罗志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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