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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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7-0613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07-06-22 09:35: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7〕8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2007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问题,实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规定,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现就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退休(退职)的人员,继续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2007年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50%封顶。 各地应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和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及本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2007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工作。 二○○七年六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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