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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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00248503X/2008-0620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8-11-25 08:58:58
法规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

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试行)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切实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健全完善公务员培训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我省公务员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省委《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及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按本办法管理。省、市委管理干部的学习培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是以培训课程的选择为基础,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学分为标准,对公务员个人的年度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管理的一项制度。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为本辖区实施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的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学分确认、登记、考核等;公务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公务员培训学分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按照培训项目确定学分,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培训主办单位根据培训的课程设置、学时等明确相应的学分分值并公布。

  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构成,规定每人每年必须完成总学分不少于72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必修课学分必须达到30分以上。

  处级公务员在完成上述规定学分的基础上,另需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其它学习培训,每五年累积学分达到180分。

  因年龄、身体等原因难于达到以上学分要求的,可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六条 必修课是指公务员必须参加学习的培训课程,主要内容为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理论,以及提高公务员能力和素质的相关知识。包括:

  (一)学习党和国家重大方针、理论的专题培训班、研修班;

  (二)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其它培训机构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

  (三)公务员法规定的四类培训,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培训;

  (四)其它要求公务员参加的学习培训。

必修课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课程及学分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公务员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确定必修课项目并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根据自身及岗位工作实际需要自主选择的培训课程。包括:

  (一)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菜单”式培训课程;

  (二)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等组织实施的培训课程;

  (三)经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社会化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

  (四)经单位批准同意参加的其它培训课程。

  第八条 公务员按规定学习完成第六、七条规定培训课程的,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当年培训学分累计超过规定年度总学分数的,超出部分可按选修课学分转入下一年度计算总学分。

  第九条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按年度获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每学年最高可计算20学分(每一学期为10学分)。

  第十条 公务员取得下列学习研究成果的,可奖励相应的选修课学分,具体计分标准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一)公开出版专著的主编、副主编;

  (二)省市优秀调研报告的获奖者;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理论性文章、研究报告等的主要作者。

  以上各项奖励的学分可以多项累计,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学分。

  第十一条 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社会化培训机构面向公务员开展课程培训。对优质培训课程,经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确认,可授予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 实行登记考核制度。以互联网为平台,依托“浙江省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载公务员培训的内容、时间、形式、考试结果及所取得的学分等培训信息,实现区域内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管理的信息化。登记方法如下:

  (一)参加组织人事部门举办,党校、行政学院(校)、高校等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通过考核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登记或委托培训机构登记。

  (二)参加上级部门组织和本单位自行组织的,或经单位批准参加其它各类培训、学历教育,以及个人取得学习成果的,凭有关证明文件,由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尚不具备使用“浙江省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条件的市县,据实在《公务员培训证书》上登记培训信息。登记方法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按年度实行公务员培训学分考核。“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或《公务员培训证书》记载的培训信息,是学分考核的依据。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因本人原因未达到规定学分要求的,当年度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学分考核的具体办法,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登记单位、机构应认真对待登记工作,严肃人事纪律,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载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反馈通报制度,定期公布各单位完成年度培训计划的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年度学分要求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督促整改的意见。对在学分登记过程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违规登记结果,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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