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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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8-0620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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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2008-11-13 09:15:11
法规正文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

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6、劳动合同鉴证费

  27、劳动争议仲裁费

  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

  中编办

  71、事业单位登记费

  国家外国专家局

  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

  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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