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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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
索引号 00248503X/2007-0620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7-11-21 17:14:18
法规正文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文件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人薪[2002]57号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解决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困难,规范特困人员补助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关心和爱护,经研究,现将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补助范围和对象

省直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中,因身患重病和天灾等其他特殊原因给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个人自付医药费1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可给予补助。对由工作人员赡养或抚养的直系血亲因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也可给予适当补助。

特殊补助原则上每人只能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在同等困难条件下,对工作年限长、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适当照顾。

二、补助标准:

(一)对身患绝症,因治疗等原因自付医药费用在2万元以上,给生活造成重大困难的,给予1000~3000元的补助。

对身患慢性病久治不愈,请长病假或当年因伤病等原因造成个人负担1~2万元的,给予1000~2000元的补助。

(二)对由工作人员赡养或抚养的直系血亲(配偶、父母、子女)因特殊原因造成当年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可给予500~1000元的补助。

四、补助办法:

(一)各单位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对照上述条件,提出申请函并填写《特困补助申请表》,于每年9月底以前报省人事厅。

(二)省人事厅对照上述条件并结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

况进行审核,同意补助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领取补助费并转交给享受特殊困难补助的工作人员。

(三)省人事厅将特殊困难补助经费使用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浙江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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