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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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9-0623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09-12-31 16:19:29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加快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促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现就我省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和提升服务水平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二)目标任务。2009年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工作,确定4个市作为市级统筹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开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到2011年,全省所有市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基本原则。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是: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在基金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增强保障能力;统一经办流程和定点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强化政府责任,鼓励探索创新,切实加大推进力度。 二、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管理 (一)统一主要政策。要在各地基本医疗保险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要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合理确定缴费费率,加快统一费率,统一最低缴费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要统一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待遇标准。 (二)统一定点管理。要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和退出政策,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和考核办法。实行定点互认,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加强全市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建设,逐步达到医保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要切实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效率。 (三)统一经办流程。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和内部考核办法,统一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要明确各级经办机构职责,完善经办机构间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形成参保地与就医地经办机构共同监管、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管理模式。 三、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 (一)资金来源。市级风险调剂金从各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要合理确定市级风险调剂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相当于全市1-2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水平。风险调剂金可以分步到位,逐步达到确定规模。 (二)资金使用。市级风险调剂金在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统筹地区基金不足支付、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使用风险调剂金的统筹地区,要切实改进医疗保险管理,适当调整政策,尽快实现基金平衡。建立健全风险调剂金清算制度,明晰基金责任,适时对统筹地区使用的调剂金进行清算。要落实基金预算制度,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工作,强化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资金管理与监督。要加强对风险调剂金的监管,将风险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要建立完善风险调剂金内部审计制度,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风险调剂金收支情况,实现财务信息公开透明。 四、精心组织实施 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点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统筹的协调,指导协调所辖县(市)做好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市级统筹政策平稳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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