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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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2-0604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2-12-24 11:22:56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征兵办公室:

  为提高兵员质量,鼓励技工院校在校和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司令部共同制定了《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军区司令部

2012年11月13日


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

学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技工院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2年起,省里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中技工院校是指根据我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或民办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以下简称技工院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技工院校学生指上述学校中全日制高级工班或技师班的在校或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以及从技工院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省里对每名技工院校学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费用进行补偿。

第六条 省里对高级工班、技师班学生补偿学费的年限,分别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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