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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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2-0601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2-07-09 10:49:54 |
法规正文 |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医疗补助等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全额支付。其他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调整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政策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62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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