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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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2-0600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2-06-07 09:52:14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1〕1207号)精神,落实我省医改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努力缓解农村卫生人才紧缺状况,经研究,2012年继续实施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院校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湖州师范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大学和丽水学院承担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的社区医生培养任务。温州医学院仁济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承担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层次社区医生培养任务。

  二、招生计划

  2012年全省定向培养专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计划808名,本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计划489名。

  2013年起,各地培养计划应由卫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共同商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汇总上报省卫生厅。

  三、招录与招聘

  2012年起,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实行招生与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各县(市、区)卫生、人力社保部门应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发布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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