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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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2-0600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2-06-06 15:41:00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4号)和《关于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6号)精神,进一步创新基层农技人员培养机制,提升农技队伍为农服务能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决定面向基层开展定向培养乡镇农技人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工作,先行在山区、海岛等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进行试点。其他地区根据实际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也可开展试点工作。

  二、培养目标

  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胜任基层农技推广岗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受欢迎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本科层次的农业专业人才。

  三、招生方式

  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工作实行招生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按照“先填志愿,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安排在高校招生的第二批提前录取。

  四、招生对象

  试点地区当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学生,立志为基层农业事业服务,并与户籍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

  五、招生计划及承办院校

  全省招生计划根据各地汇总上报的实际需求确定。各地招生计划应由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主管部门根据乡镇基层编制及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经县级农业部门汇总,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并报县级政府批准后上报。

  定向培养工作由有关农业院校承担,主要培养纯农类专业学生。2012年计划招农学、植物保护、食品质量与安全、动物医学等4个专业本科学生,由浙江农林大学承办,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

  六、招生(招聘)程序

  各县(市、区)农业、人力社保部门应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发布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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