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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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2-0598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2-01-17 09:46:40
法规正文

省直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4号),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未参保的在杭省直事业单位及其经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进入的正式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应自2012年11日起,参加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经用人单位内部公示,主管部门审核,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后办理参保手续。

  上述单位中未经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进入的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人员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绩效工资纳入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本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其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保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和管理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全额征收。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由单位代扣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由个人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账利率执行。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暂按《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浙社险〔1999〕9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退休条件及核准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手续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单位负责填写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六、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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