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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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5-0596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5-09-16 00:00:00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7日

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等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办法科学合理,分配程序透明高效,分配结果真实阳光。

(二)保障重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

(三)统筹均衡发展。适度向欠发达地区倾斜,促进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平。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对专项进行周期综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任务重、工作成效显著和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工作;

(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就业人口因素、地方财力因素、重点工作因素、资金绩效因素、其他因素等五个方面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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