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5-0595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5-06-17 00:00:00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要求,严格按2014年修订的《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4〕99号)规定执行。申报对象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二、申报对象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及经营管理工作能力。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申报对象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发表在《浙江省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发表论文的杂志目录(试行)》(附件11)所列杂志上的论文。 四、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对事业单位申报对象实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高级经济师职务评聘工作。事业单位申报对象须提供《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职务)岗位情况表》(附件12)。 五、为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对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的,必须提供由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所在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证明。 六、从今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高级经济师的必备条件。 (一)决策类申报对象应至少参加1期“企业家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的培训,“企业家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的具体班次见附件13,根据省财政资助,大部分班次可免学费和食宿费用,决策类申报对象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自主选择参加。培训结束后,学习情况将由承办单位直接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中登记,作为申报本年度评审的必备条件。 (二)实务和研究类申报对象的继续教育形式暂不作明确规定,申报对象可将参加进修、学术研讨和接受远程教育(含公需课程)等学习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上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48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