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直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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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省直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
索引号 00248503X/2015-05937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5-01-15 16:01:13
法规正文


   浙江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文件

浙军属发〔2014〕1号




浙江省省直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规范省直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办公室组成

  (一)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与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合署,按照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工作相对独立的方式运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军属安置办”),负责省协调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承担省直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相应的组织协调职责。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劳动关系处,劳动关系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省军属安置办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省国资委、省军区政治部相关处室人员组成。

  (三)省军属安置办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业务职能,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协调、形成合力。

  二、安置对象

  (一)符合部队随军条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随军手续,已取得杭州城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户口的驻杭部队(含武警部队,下同)现役军人配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随军前在杭州城区以外省直、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下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随军家属。

  2.随军前在杭州城区以外省直、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本级(本部)工作或人事管理权限在企业本级(本部)的随军家属。

  3.配偶为驻杭部队军(省)级单位本级(本部)的现役军人,除条件1、2以外其他身份、有意愿到省直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属于安置对象:

  1.现工作单位在杭州市城区的。

  2.军人已批准转业、退休、调离的。

  3.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4.档案原始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后辞职的。

  三、安置办法

  (一)省直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自主创业”的原则,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以计划安置为主;其他身份的,以社会就业为主,鼓励自主创业。

  (二)省直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突出安置重点,以解决符合重点安置条件的、往年积累未安置的、在编在岗的和有社会就业需求的随军家属就业为主,统筹兼顾,科学计划,提高就业安置实效。

  (三)符合进杭省直机关公务员岗位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由省军属安置办根据安置需求、用人单位编制情况,按照“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的原则,统一协调制定安置计划,进行计划安置。

  (四)符合进杭省直事业单位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由省军属安置办根据安置需求、用人单位编制情况,按照“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的原则,统一协调制定计划,由用人单位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

  (五)符合进杭省部属国有企业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由省军属安置办会同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根据随军家属就业需求和省部属国有企业年度招聘计划,并充分考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发展的实际,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按比率协调提出省直年度安置计划,对符合本细则“安置条件”第2条的,由用人单位组织定向考核与招聘;对符合本细则“安置条件”第1条、第3条且有意愿进入省部属国有企业工作的,由省军属安置办根据其随军年限和配偶的服役年限等进行排序并公示,按排序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定向考核与招聘。

  国有企业对社会进行招聘时,对符合招聘条件的随军家属,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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