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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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48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4-08-12 09:48:12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各银监分局、各直辖监管办事处,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人力社保厅、浙江银监局共同负责贯彻落实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做好初级职业资格考试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浙江省银行业协会配合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我省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银监部门做好本考区的考试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考点设在各设区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有关考试报名和培训的具体事项由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另行通知,并抄送各市人力社保部门。

  三、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初级相应类别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监制,中国银行业协会用印),具体的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和证书发放工作另行通知。合格人员名单和发证的相关信息应报送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由省人力社保厅分发至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相应经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

20147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金融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银行业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银行业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规范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银行业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现将《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23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银行业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银行业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行业专业人员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前、中、后台业务及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银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银行业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3个资格级别。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采用考试的评价方式;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的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英文译为: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of Banking Professional

  第五条 通过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和类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银行业协会具体承担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的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考试。

  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报名参加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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