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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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45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4-07-07 08:50:1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 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确保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43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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