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安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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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安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5-0598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5-12-16 00:00:00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2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案件查处移送工作的意义。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对社会保险欺诈入刑的立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通知》是落实立法解释、规范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重要配套政策,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支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权益和法律权威。 二、规范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各地要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违规问题,加强查处力度,规范查处行为。 (一)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进行社保欺诈涉嫌犯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按《通知》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二)有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线索、且案情较为复杂或取证困难、犯罪事实需进一步查清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对决定不予立案或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要及时通知并退回案卷材料。 (三)人力社保部门及所属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加强对社会保险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或依据服务协议进行处理,确保违规必处。 三、落实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的职责。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涉及社会保险的违规和违法案件的核查甄别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因地制宜,根据“三定方案”,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移送案件应经人力社保法制机构审核;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跟踪案件查处情况。人力社保部门及所属机构要及时对社会保险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负责对人力社保部门移送及举报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对于立案的,应当及时侦查,查明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并及时告知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人力社保部门调查涉嫌欺诈行为中,单位或个人出现逃匿、暴力抗拒执法、极端行为等紧急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协助。 各地要健全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案件查处和移送效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 省 公安 厅 2015年11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有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依法严惩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社会保险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基金总体安全有效运行,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诚信、守法意识淡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直接导致基金多支少收,尤其是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破坏法律秩序,损害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依法予以惩治和打击。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是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履职尽责,密切协作,着力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移送和查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统一。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坚决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 (一)认真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社会保险欺诈举报、投诉。经检查和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机构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行政部门报告,并将调查材料一并移交。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处理的各类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及时沟通处理结果。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36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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