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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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8-0690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18〕118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体裁分类 通知
生效时间 2018-11-05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和激励高技能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水平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39号)要求,决定实施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是我省面向高技能人才设立的人才培养项目,旨在重点遴选一批优秀高技能人才,给予特殊支持,进一步加大全省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的培养力度。“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每年遴选一次,到2022年,培育100名左右具有绝技绝活,处于国际国内技能领域前沿、有省级以上技能荣誉,能引领产业技术发展的“杰出技能人才”;培育1000名左右具有较高技术造诣,在省内外同行中拥有较高知名度、有市级以上技能荣誉,能引领带动我省技能人才成长的“拔尖技能人才”;培育10000名左右在各产业领域发挥骨干作用,富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技能人才”,形成一支技艺精湛、技能高超、素质优良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

二、培养项目

“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设置3个层次的培养项目。

(一)第一层次是“杰出技能人才”,为省级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项目,每年遴选20名左右,五年遴选100名左右。对象为上一年入选浙江“万人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项目的人员。

(二)第二层次是“拔尖技能人才”,为市级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项目。每年遴选200名左右,五年遴选1000名左右。对象为各市党委、政府和人力社保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项目入选人员。

(三)第三层次是“优秀技能人才”,为县级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项目。每年遴选2000名左右,五年遴选10000名左右。对象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人力社保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项目入选人员。

第一层次的申报人在已入选第二层次的人选中优先产生;第二层次的申报人在已入选第三层次的人选中优先产生。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层次的项目;入选人员不可重复申报同一层次或低一层次的项目。

三、支持对象

坚持“服务发展、高端引领,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德技双馨、业内公认”的原则,重点支持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中作出较大贡献,或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业绩突出,为单位和社会创造较高经济效益,在生产和工作一线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申报人,应是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人力社保部门,以及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项目入选人员。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爱岗敬业;

2.具有中国国籍,在我省全职工作1年以上,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且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一线在岗人员;

3.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从事传统工艺制作但没有以上证书的技能人才,应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及以上职称证书。

培养项目人选,要向企业人才倾斜,在入选人员中来自企业的人员原则上不低于80%;要向中青年高技能人才倾斜,在入选人员中5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不低于50%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不低于10%

四、支持服务

对“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培养项目入选人员,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在科研管理、事业平台、人事制度、经费使用、考核评价、激励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入选人员的培养期为3年,培养期满后要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一)“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由省政府命名,其中,“杰出技能人才”由省人力社保厅将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推荐申报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符合条件的经评审可以认定为特级技师,并根据《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省五一劳动奖章;“拔尖技能人才”经评审可认定为高级技师,“优秀技能人才”经评审可认定为技师,并可优先选送参加“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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