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选树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领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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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选树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领企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2/2018-0690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生效时间 | 2018-08-21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水平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39号)要求,决定选树一批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领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引领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突出人才强省、增创战略资源新优势”要求,全面创新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加大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加快打造一支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为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在全省选树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省级引领企业100家,市级引领企业500家。2018年在全省范围选树市级引领企业170家,在市级引领企业的基础上选树省级引领企业30家(引领企业选树计划分配见附件1)。通过引领企业的选树带动更多企业深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 三、选树范围 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1号)精神,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建立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工资制度和奖惩措施,自主评价工作制度健全,高技能人才数达到一定比例,特色鲜明、成效显著,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引领带头作用的企业或行业协会。 四、申报条件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领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作机构健全。设有负责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考核的管理部门,有相应的从事职工培训和考核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配备以及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的结构科学合理。 (二)工作机制配套。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相配套的工作管理制度,重视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与自主评价工作,建立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互衔接的工作制度。 (三)综合保障有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障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经费开支,重点保障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具有与开展自主评价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考核、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与企业生产需求保持同步。 (四)评价经验典型。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根据本企业、行业生产实际,结合自主评价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岗位的实际要求,坚持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创新自主评价方式方法,评价结果公认度高,评价经验典型富有推广意义。 (五)评价成效显著。通过自主评价,企业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提质增效等技改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参与重点工程项目业绩显著,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强引领效应。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34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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