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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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20-0165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20〕31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生效时间 | 2020-07-02 15:10:4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要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大龄失业人员待遇延长政策。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与缴费时间挂钩,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确定。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25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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