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1年长江口水域鳗苗专项捕捞管理的通知

朗读

        

有关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禁渔战略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关于切实加强长江口鳗苗捕捞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长江口鳗苗捕捞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现就加强今年我省鳗苗专项捕捞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鳗苗捕捞实行分区管理

鳗苗捕捞区域按长江口鳗苗捕捞管控区及其他水域两个区域进行分区管理。长江口鳗苗捕捞管控区为北纬30°52?、北纬31°43?36"及机轮拖网禁渔区线所围成的水域,原则上不核发长江口鳗苗捕捞管控区内的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对于长江口鳗苗捕捞管控区外的其他水域,按照“五定”(定渔船、定船员、定时间、定网具、定场地)原则,从严从紧管控作业规模和生产秩序。

二、严格专项捕捞许可管理

渔民只有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专项证)后,方可从事鳗苗捕捞。申请专项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捕捞时间。1月16日零时至4月16日零时,禁止提前或逾期捕捞鳗苗。

(二)捕捞场所。鳗苗捕捞仅限于北纬30°52?以南我省管辖水域,且原则上只能为本县水域。因传统作业习惯需跨县作业的,应经水域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捕捞规模。鳗苗捕捞实行总量控制,作业规模不能超过上年度的规模。

(四)网具规格。作业网具网口面积不超过15㎡,网身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五)网具数量。按照1名船员不超过50顶来核定,且总量不得超过200顶;

(六)其他条件。

1.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2.作业场所四至明确,并避开主要经济鱼类的洄游通道和航道;

3.申请鳗苗捕捞的渔船近两个年度无鳗苗捕捞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专项证”核发工作

申请专项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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