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抛荒耕地综合利用的通知 浙农专发〔2021〕63号

朗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推进抛荒耕地复耕复种,切实提高耕地综合利用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等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严格制止耕地抛荒是耕地“非粮化”整治的重要内容,对于有效保护和利用耕地资源,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抛荒耕地整治,恢复农业生产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存在一些地方重视程度不够,整治力度不大、进展不快,利用效率偏低,长效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各地务必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力落实各项政策举措,加快推进抛荒耕地综合利用。力争到2021年底,耕地抛荒情况得到根本性治理,粮食生产功能区抛荒复耕复种率达到100%,永久基本农田抛荒复耕复种率达到70%以上;到2022年6月底,永久基本农田内抛荒现象基本消除,为稳定粮食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二、细化实化整治措施

各地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抛荒耕地不同成因和类型,找准问题症结,对症下药,坚持“一块地一个办法”,细化实化整治工作举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制止抛荒。要坚持“谁抛荒谁负责整治”,落实每个抛荒地块整治责任主体。对能即可恢复耕种的,要立即组织主体复耕复种;对征而未用的,要逐块了解用地时间,督促征地主体可种尽种;对经营权人流转耕地后抛荒的,要督促其复耕复种;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允许原住民在不扩大生产规模和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已经划入核心保护区内的,可结合“三区三线”划定,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要加强扶持政策创设,因地制宜采取租金优惠、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引导主体利用抛荒耕地进行耕种,特别是种植粮食作物。要加强对抛荒耕地整治管理,明确整治要求、方案和时限,实行清单化、销号制管理,逐块进行整治,利用一块,销号一块。

三、积极创造利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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