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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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精神,打造与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相适应,覆盖畜禽生产经营全环节的高水平无害化处理体系,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谋划,不断完善“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运行机制。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公安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工作职责,完善考核机制,推动形成网格化布局、全环节覆盖、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将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税收、农机购置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地,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体系可持续运行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二)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情况,并承担病死畜禽委托或自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主体责任,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按标准建设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规范运行行为,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强化全过程消毒等生物安全管控措施,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坚持集中专业化处理主导模式。坚持以集中专业化处理为主导、自行处理为补充、移动应急处理为辅助的模式。对已建立集中处理机制的县(市、区),应当逐步将畜禽养殖场(户)纳入集中处理范围,实现辖区病死畜禽全覆盖集中处理;目前尚未建立集中处理机制的县(市、区),应当加快集中处理厂的建设,或本着属地就近原则委托集中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逐步建立集中处理机制。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域专业无害化处理体系全覆盖。突发重大疫情时,属地处理能力难以满足应急处理需要的,可申请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调度移动应急处理等资源予以辅助支持。

(二)优化集中处理厂布局结构。各设区市要根据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规模、病死畜禽种类和数量等,统筹规划和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相配套的收集暂存设施布局。对需要新建或改扩建的处理厂及收集暂存设施,要进行评估论证。对处理量少、开工率低、运行困难的处理厂,要引导其与资质优、工艺先进、运行规范的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合作或兼并重组。对不能达到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存在动物疫病传播或环境污染风险,且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关闭。

(三)支持无害化处理体系改造提升。各地要将无害化处理体系改造提升纳入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改造提升。重点支持无害化处理工艺改进,提高处理能力,降低能耗成本,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支持废气、废水等处理设施改造,确保达到环境保护要求;支持病死畜禽转运车辆、洗消中心及收集暂存点建设和改造,确保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支持一对一配备大型养殖场专用收集转运车辆,降低病死畜禽转运防疫风险;支持对无害化处理全流程运行管理数字化改造,提高全过程管控水平。

省财政将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全面提升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化、环保化、数字化、节能化水平。

(四)严格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自行处理管理。年出栏生猪5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实施自行处理的,具备以下条件可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1.处理场所的布局、从业人员的管理等,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技术工艺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且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3.通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评估验收,并经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认可。对其它养殖场(户)采用深埋等传统方式处理的,或屠宰企业采用简易处理设施处理的,要规范处理操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等生物安全措施,确保清洁安全处理,辖区内集中处理机制建成后,逐步纳入集中处理。鼓励研发推广适用自行处理并符合规范要求的集成化、模块化、自动化处理设施。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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