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20-2017-0005
浙林防〔2017〕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优化林业检疫服务,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和《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47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和检疫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
(一)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松科植物及其产品;
(三)棕榈科植物;
(四)锦葵科木槿属植物。
以上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省内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应当经过检疫,凭《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未列入应施检疫名单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省内调运无需检疫。
二、调整有关检疫规定
(一)除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外,本省培育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可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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