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20-2017-0009
浙林资〔2017〕88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加强林地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工作,增强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各地及时与我厅森林资源处联系。
浙江省林业厅
2017年11月13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
和个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工作,增强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74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的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在本省行政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鼓励调查单位和个人实行事先承诺制,承诺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承担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等。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省林业厅负责制订、修订全省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评分标准,开展并指导全省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市、县(市、区)林业部门对在本地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以年度为单位,对调查单位和个人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各级林业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成果的审查结果;
(二)各级林业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各类监督检查结果;
(三)各级林业部门对举报、投诉的调查核实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失信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信用评价原则上采用评分制,具体按《浙江省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分标准》(附件1)和《浙江省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分计算方法》(附件2)执行。
第九条 各级林业部门每次作出信用评价后,对发现问题的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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