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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缓征收集体林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的通知

朗读

浙林计〔2008〕19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8年开始暂缓征收集体林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严格执行

  暂缓征收集体林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促进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实际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改善民生和社会和谐的高度,树立全局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正确认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林农得实惠,林区得稳定,林业得发展。

  二、实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确保林业资金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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