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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高校院所,各有关单位:

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是我省深入实施全球科技精准合作行动,参与国际创新协同治理的重要平台。为做好2021年度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类别与定位

进一步构建功能定位明晰、错位互补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按照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不同,共分为四类开展申报: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参与全球创新治理的综合性引领示范基地,主要任务是探索合作模式,拓展合作资源。

(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是助推国内外创新资源对接的公共性开放服务平台,主要任务是开展海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技术转移、创新团队及企业孵化对接。

(三)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是提升龙头企业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的海外实体,主要任务是加快重点产业链研发全球化布局。

(四)“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前沿关键技术联合研发的双向科研平台,主要任务是推进中外双方共同关注优先领域的高水平科学研究,加强优势产业和民生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全球示范推广。

二、重点领域

(一)坚持需求导向:重点面向集成电路、网络通信、人工智能、数字安防、精准医学、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全球创新链合作布局建设。

(二)坚持服务大局:重点面向现代农业、能源、防灾减灾、海洋、人口健康等中外共同关注的民生领域布局建设。

(三)坚持互利共赢:重点面向气候变化应对、碳达峰、碳中和、绿色技术、可持续发展、公共卫生与传染病防控等全球重大发展议题布局建设。

三、申报条件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符合《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浙科发外〔2017〕187号,附件1)规定的申报条件。重点面向科创走廊、国家自创区、自贸试验区等重大开放创新平台布局。鼓励依托单位做好资源渠道整合,高校每个学院原则上累计建设不超过一个基地。

(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

符合《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外〔2018〕63号,附件2)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企业海外研发机构

1.申报主体为在浙江省内合法注册、运营且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业。一般支持近五年内设立(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且该海外研发机构运行状况良好。

2.海外研发机构需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有专业研发人才团队和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

3.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被并购机构注册成立时间应不少于2年,且与出资主体无产权关联关系。

4.省内企业通过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设立(并购)研发机构的,需提供投资主体与省内企业所属关系证明材料。

研发机构设立在港澳台地区的也可纳入申报范围。

(四)“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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