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经信厅各处室、派出机构及厅属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省经信厅各处室、派出机构、厅属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单位)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
第四条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需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联合制作机关均负有公开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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