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推进省经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及《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经信厅各处室、派出机构及厅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机关简介、本机关负责人、内设机构简介、管理机构简介、派出机构简介等组织机构信息;
(二)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其他政策文件、重要公告等政策文件;
(三)专项规划等规划信息;
(四)经济运行进度数据和数据发布与解读等统计信息;
(五)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依据,行政许可结果公示等行政许可类信息;
(六)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结果公示等行政处罚类信息;
(七)财政预决算信息、部门预决算信息等财政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经信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jingxinti/2021/0524/719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