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经信厅各处室、派出机构及厅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经信厅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定的政府信息送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厅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其中,重要事项公开由厅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四)其中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定。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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