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语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结合我省普通话测试工作实际,现对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与《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浙教语〔2003〕154号)一并实施。各地各校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或建议,请与省语委办公室(省教育厅语管处)联系。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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