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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朗读
浙教办考〔2008〕171号         

各市、县(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办学行为,确保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全日制助学教育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全日制助学管理,保证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如下规定。

一、明确助学主体,确保具备基本办学条件

省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以下称全日制助学机构),是指经省教育厅同意备案的具有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以下称自考全日制助学)条件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资格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机构均不得开展自考全日制助学活动。

申请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保证自考全日制助学正常教育教学需要的、产权明确的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租赁场地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租赁场地须产权明确,土地证、房产证齐全,并征得租赁地县(市)、区教育局同意后,与产权人签订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取得租赁场地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等证书。租赁期自最近招生当年起计算不少于3年。

(二)有保证自考全日制助学教育教学必需的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图书资料及生活、卫生、体育等设施设备。

(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二分之一以上须具有3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专职校(院)长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且能全职从事学校管理工作。

(四)教师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其中50%以上须具有中高级职称。每个专业应有2名以上该专业中高级职称教师,且能专门从事本校教学工作。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的比例不低于1:3。

(五)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

二、规范审批(备案)程序,严格依法依规管理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须报省教育厅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须报省教育厅审批;中职学校开展与自考高职类专业衔接的自考全日制助学,按省教育厅、省自考委《关于开展高教自学考试与中职衔接开设高职类专业试点的通知》(浙考委〔2001〕002号)文件执行。

开展自考全日制助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由全日制助学机构法定代表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由学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省属高校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年度自考全日制助学的专业、招生规模、师资、收费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地方属高校将材料报主管教育局审核后,并于每年3月15日前由主管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备案。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申请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先由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再报省教育厅审批。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意,由原审批机关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形式中加注自考全日制助学项目。省教育厅每年受理自考全日制助学审批时间为3月1日—3月15日。逾期年度内不再受理。

在学校外设点开展自考助学,须首先征得设点地教育局同意,再报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然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学校及教育机构不得在校外设点办学。

三、严格招生管理,规范经费收支行为

全日制助学机构应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制订年度招生计划,严禁盲目扩张。招生计划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省属高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地方属高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先报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再由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上报时间与备案审批时间相同。每年4月底前,省教育厅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院校和招生计划。

招生宣传必须真实、准确,助学机构名称、类型、办学地点、学历层次、食宿条件、收费标准、证书类别、颁证方法等须逐一明确,法定代表人须对招生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资料发布前,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须经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发布内容须严格与审核备案内容相一致。在办学所在地以外地区设点进行招生宣传的,须持相关证件到招生地的市或县(市、区)教育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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