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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属高校债务管理的通知

朗读
浙教计〔2006〕11号   

各省属高校:

为加快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2000年以来,各高等学校利用银行贷款、财政补助、土地置换、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投资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新校区,加快了办学条件的改善,实现了高等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但是,高校在加快事业发展、建设高教园区过程中,也出现了高校负债规模偏大、对财务风险认识不够、还债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为确保我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对省属高校的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高校债务管理是平衡高校财务收支的重要措施,关系到教育信用、高校运行安全和稳定。各省属高校必须从事关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高度,从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高校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高校债务管理工作。 

二、明确高校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各高校要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发展、事业发展与经济承受能力、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的关系,强化教育信用观念。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将高校债务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防范和化解高校债务风险。按授信额度、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逐年按计划还本付息,确保在贷款期限结束时消除债务。

三、严格控制高校投资规模。各高校要切实按照发展需要,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及进度。原则上对已达规模的学校不再同意新征土地和新上建设项目,对确需新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和偿债来源等作评审论证后批准实施。对已经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要重新审定;已开工建设的要全程监控,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和标准;未开工建设的、与形成办学规模关联度不大的诸如体育馆、游泳馆、会议中心等,要暂停或缓建,待财务状况好转后再行实施。

四、建立高校负债归口管理制度。实行高校贷款审批制度,各省属高校新增贷款均需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属高校实际,对各高校逐校进行债务风险评估。对超过风险警界线的高校一律停止新增债务,按“还贷优先”原则,先还贷后建设。对风险率较低的高校,经批准可与银行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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