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20年9月15日
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是指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浙江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注册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冠以“浙江”字样、业务活动涉及全省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教育类社会组织,不含办学机构)。
第三条 教育类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省教育厅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教育类社会组织设立审核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省教育厅负责受理冠以“浙江”名称、业务活动涉及全省范围的教育类社会组织的设立申请。
发起人申请设立教育类社会组织,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就近登记”的原则,在市、县(市、区)申请设立登记。
省教育厅根据申请设立的社会组织类型、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审核同意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合理引导其到市、县(市、区)申请设立登记。
其他省级部门业务主管或无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原业务主管单位发函或省民政厅出具书面建议函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因教育类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变化原因、省教育厅不适宜继续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且社会组织也不愿意调整业务范围的,由省民政厅协调相应的省级部门,变更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事项。
提供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教育部门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 申请设立由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的教育类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的条件;
(二)业务范围属于支持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助学助教、或与教育领域有密切相关的活动等;
(三)主要发起者关心、支持教育事业,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五)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省民政厅申请名称预登记已直接嵌入“教育”字样。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教育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教育厅将不受理设立由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的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申请。
第六条 省教育厅法规处是省教育厅教育类社会组织的归口管理处室,负责受理申请、指导监督、宏观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等;省教育厅机关党委是教育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处室。
实行省教育厅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处室)具体负责教育类社会组织制度。业务主管处室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审核成立教育类社会组织的前期申请、重大业务活动的事前审查、年检初审和日常监管;负责指导党建及意识形态工作;指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注销、撤销登记教育类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协助省教育厅法规处、机关党委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基金会由人事处作为业务主管处室;省内学校校友会,根据办学层次与类别分别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职成教处、基础教育处作为业务主管处室;省外学校由省教育厅法规处作为业务主管处室;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教育研究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工作业务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确定相应的省教育厅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作为业务主管处室。
第七条 业务主管处室要加强对其主管的社会组织日常监督与管理。对社会组织发生的各类违规行为,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及时查处、纠正;对应发现而未发现的违规行为,业务主管处室要承担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由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的教育类社会组织,需提交省民政厅网站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载明的相应社会组织申请材料(不含省教育厅业务审查批准文件)。
第九条 省教育厅收到发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后,根据工作业务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由相应的省教育厅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对申请成立教育类社会组织的材料进行下列审核工作:
(一)成立教育类社会组织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业务范围是否属于省教育厅监督与管理范围;
(三)是否符合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
(四)章程草案及验资证明、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秘书长以上人选等有关材料是否合法、真实;
(五)兼职人员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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