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编办、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各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订了《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4日
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第三条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者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依审批权限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第五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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