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教育厅 > 正文

关于印发《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浙教计〔2018〕2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编办、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各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订了《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4日

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第三条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者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依审批权限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第五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教育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jiaoyutin/2021/0524/71776.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