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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分制收费意见的通知

朗读
浙教计〔2012〕9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协调推进全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加快人才培养模式转变,全力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报经省政府同意的《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经研究,决定对普通高中学费收费进行改革,由原来按学期制收费逐步调整为按学分收费。现将《普通高中学分制收费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普通高中学分制收费若干意见

根据《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全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以推行学分制为重要抓手,加快人才培养模式转变,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普通高中收费规定,现就我省普通高中实施学分制收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学分制收费坚持“平稳过渡、试点推进”的原则,切实做到不增加学生额外的经济负担。在2012—2013学年,学生学费仍按学期制收费办法执行。各设区市选择1所普通高中试行学分制收费制度,并可选择若干所普通高中参照学分制收费制度进行模拟运行。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其中若干所普通高中作为省级试点学校。2014年秋季入学,争取在全省全面实行普通高中学分制收费制度。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将原学期学费改按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即在原学期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注册学费为原规定的学期学费减去每学期平均学分学费之差,注册学费按学期计收。具体比例由各地教育部门商物价、财政部门确定。普通高中计费学分规定为三年制144学分,其中必修课96学分,选修课48学分。

各校每个学分学费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校开设)每个学分学费实行同标准。学生每学期缴纳的学分学费根据每个学分学费标准和学生在校所修学分数量确定。学生每学期所修学分数量按学生在校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累计计算。

学生接受学校开设课程,按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以学校为单位,不高于改革前的三年计划内学生学费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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