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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朗读
 浙教办高教〔2011〕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为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外学习中心对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支持服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精神,我厅对2003年下发的《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厅。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具体管理措施。同时,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特别是对未经审批的单位非法招生办学,要查明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现代远程教育管理,促进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现对《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浙教高教〔2003〕198号)予以修订。

一、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界定

本办法中所称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指设立在浙江省境内、面向浙江省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支持服务和管理的机构。包括经教育部批准开展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举办高校)依托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的学习中心,以及经教育部批准提供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设立的学习中心。

学习中心的职责是接受举办高校的委托,根据举办高校的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举办高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籍注册、学习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等现代远程教育的支持服务与管理。

学习中心在业务上接受举办高校的领导,行政上隶属依托单位的管理,同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学习中心的设立条件

(一)资质条件。

1.学习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具有从事教育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习中心原则上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公共服务体系设立。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实地资质评估后,也可以在办学条件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立。

(二)硬件条件。

1.具有独立的教学支持服务场所(若为租用场地,单次租期不得少于5年),单处教学支持服务场所的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教学服务设施齐备且相对集中,能满足教学服务需要。

2.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10M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能实现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凡使用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高校,相关提供支持服务的学习中心,应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卫星接收设备。

3.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并符合主流配置的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仪器设备。计算机数量达到每5名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100台。

(三)软件条件。

学习中心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应具有以下功能:

1.向学生提供举办高校的教育教学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学习。

2.支持教师和学生通过互联网实现异地交流和互动。

3.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依规章制度进行监控与管理。

(四)管理条件。

1.有符合从事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与学生人数的比例不小于1:200。学习中心负责人应具有大学学历。

2.有规范的教学、教务和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3.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法律规范的要求。

三、学习中心的审批要求

(一)审批程序。

每年3月,省教育厅集中受理学习中心的设立申请。举办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在设区市所辖各城区设立学习中心的,其申请材料(见附件1)先报送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其他县(县级市,包括杭州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设立学习中心的,其申请材料先报送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学习中心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汇总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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