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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浙教外〔2009〕138号  

各高等学校:

为吸引更多外国留学生来浙江高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扩大我省留学生的招生规模,提高留学生层次,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设立“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现将《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外国留学生来浙江高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扩大我省留学生的招生规模,提高留学生层次,增进留学生对浙江的了解和友谊,培养“知浙、亲浙”的留学生,特设立“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奖励范围为我省所有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正在申请或已在学习的外国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就读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的长期进修生。

第二章 奖学金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分A、B、C三类,实行不同奖励标准:

1.A类奖学金40名,每人每年30000元。

用于资助来浙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该类奖学金的主要用途:缴纳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等。

2.B类奖学金160名,每人每年20000元。

用于资助来浙接受本科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该类奖学金的主要用途:缴纳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等。

3.C类奖学金100名,每人每年6000元。

用于奖励已在浙高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长期外国进修生。

第四条 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申请人就读本科生,应获得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年龄在30周岁以下。

(2)申请人就读硕士研究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申请人就读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其他条件

(1)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2)申请人须表现良好,在校内无旷课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校外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3)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部分直接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申请人成绩在本年级或本班名列前茅。

(5)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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