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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局,省市政工程协会,省防腐保温协会:
  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和《关于做好2008年度省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申报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建管〔2008〕21号)规定,现就省安标化申报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1.市级(省级有关部门)推荐评审工地名单文件。
  2.申报工地基本情况表(各一份)(见附件1)。
  3.申报工地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4.申报工地评优记录信息采集表(各一份)(见附件3)。
  5.申报工地业绩材料(装订成册)。
  二、受理时间
  2008年11月13日—14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同时提供附件1、2、3的电子文档。
  三、其他要求
  1.丽水市、舟山市、衢州市设区市本级城区房屋建筑面积8千平方米,县(市)级城区房屋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可以申报;其他地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规模按照《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执行。
  2.各地、各部门申报2008年度省安标化工地指标数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度省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申报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建管〔2008〕21号)执行。
  3.申报工地必须在2008年9月30日前竣工。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把关,并在评审前到现场进行核查。同时,我局将适时组织核查申报工地的竣工情况,凡发现有工地不按时竣工申报的,将取消该申报工地的评审资格。
  4.省安标化工地参选牌制作费还未交齐的单位,请在上报评审资料时一并上缴。
  5.在四川“5.12”特大地震发生后,参与援建活动板房的建筑企业且成绩较为突出的,可优先申报(相关资料列入申报资料)。
  6.由于评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务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保质、保量完成申报各项工作。
  附件:1.申报工地基本情况表
  2.申报工地基本情况汇总表
  3.申报工地评优记录信息采集表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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