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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施工员等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驻沪办,江西、湖北办事处,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核发等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07〕223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07〕197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工程建设现场施工员等基层管理人员从业素质,适应工程建设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施工员等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人员开展以建筑节能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案例分析以及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对持证人员的从业情况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范围)
  持有2005年底前我厅核发的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证书的有关人员,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岗位范围包括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监理员、资料员。
  二、工作内容
  (一)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建筑节能基本知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及岗位职业道德建设等,课时安排24个学时。
  (二)登记
  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个人有关信息、从业情况及培训考核记录等,并由我厅在原证书加盖统一的继续教育登记专用章,相关信息纳入我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数据库管理。
  三、工作步骤
  (一)设立培训点。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培训业绩和信誉,同时具有符合培训所需的师资、教学场地的省、市、县有关培训单位以及特级资质企业和驻沪办、江西、湖北办事处均可提出申请,填写培训单位申请表,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请表一式两份统一于5月30日前报我厅审定(省级单位直报)。
  (二)组织培训和考核。经同意设立的有关培训单位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同时各市负责做好对本市培训点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培训考核工作。
  (三)完成登记工作
  1.持证人员填写继续教育登记表(附带彩色小二寸照片2张),由所在单位盖章后,交所培训单位;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填写继续教育登记表后直接交所培训单位。
  2.培训单位受理后要及时做好人员的培训登记及培训考核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对培训点的填报信息审核汇总后按要求报我厅。
  4.我厅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上报的信息核准后予以办理登记确认并验印。
  四、有关事项及组织要求
  (一)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工作三年一次,原则在三年期满后的次年的上半年组织完成相关工作。考虑到本次工作涉及人数较多,今年年底前组织2004至2005年持证人员的培训和登记工作,2009年上半年组织2003年底前持证人员的培训和登记工作。
  (二)培训单位均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师资培训,按培训内容原则一个培训单位至少选派3人参加师资培训,师资培训结束后,由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统一公布全省培训点,培训点也是本次证书继续教育、登记的受理点。
  (三)为使管理统一规范,本次证书一律换发为2003年度启用的《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紫红色,已使用的不换证),同时统一在我厅建设信息港公布。
  (四)持有多本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参加一次培训即可,所在单位只能按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上报;一人同一岗位多本证书的,保留一个有效证书号。另外,本次继续教育工作装饰施工员、预算员暂不组织。
  (五)此项工作量大面广,各市应合理设置培训点方便企业有关人员就近学习,同时,企业有关人员也可参加施工所在地的培训及登记。
  (六)本次继续教育工作按“统一计划、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以盈利为目的的乱办班、乱收费等不良现象,落实好具体工作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该项工作在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附件:1、建 设 专 业 岗 位 一 览 表
       2、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情况登记表
       3、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汇总表
      
4、培 训 单 位 申 请 表
     
5、培训单位培训情况检查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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