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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浙安委办〔2008〕6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贯彻落实12月5日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 11月15日省建设厅内部明电《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浙建建〔2008〕39号)的各项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11月底至12月24日。
  二、督查范围
  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情况。
  三、督查方式
  按照层级督查要求,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方主体都要认真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要放在:大型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工程、地铁工程,以及大跨度、深基坑、高支模架、高脚手架、大型起重机械以及技术新、施工难度大、工艺要求高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内容是:施工方案及专项方案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合理性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现场各项技术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全符合要求,以及勘察文件、设计成果是否科学、合理、安全。各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必须将这些环节和内容作为重点,每一个项目都要查到底,绝不能漏掉一个项目。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域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要全数督查,要做到督查到位,查出隐患要整改到位。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县(市、区)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督查,并做好迎接省建设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督查组检查的准备工作。省建设厅将组织重点督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于12月20日对我省进行督查。
  四、督查主要内容
 (一)各地、各单位以及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贯彻落实12月5日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 11月15日省建设厅内部明电《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浙建建〔2008〕39号)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情况;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情况;是否做到了“谁检查、谁负责”;对已经发现安全隐患,相关责任单位是否立即、无条件整改到位;对没有安全保障的工程,是否在继续停工,直至整改完成方能复工。
 (三)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是否组织专家重新进行一次全面论证,并对专项方案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合理性作出科学正确评估,认为符合要求的,可继续实施;认为不符合要求,是否坚决停止施工。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对所有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实、设计不周,或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是否给予立即纠正。
 (五)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无施工许可证擅自违法组织施工的行为;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有以不合理造价、不合理工期招标的行为以及违法发包、肢解分包等行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存在违法串标、违法挂靠、层层转包等行为;施工单位是否有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行为;施工单位是否有违法用工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是否有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认真组织检查、不认真履行质量安全验收责职、不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依法及时报告等行为情况。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将专项督查行动作为当前首要工作抓紧抓好,健全工作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督查行动取得实效。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办公室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督查实施方案,明确重点范围,细化督查内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要亲自带队,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督查可以采取明查与暗访等方式,促使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工作。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全面理解和把握督查行动的目标、要求和内容,积极开展自查自改,充分依靠从业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企业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出各种事故隐患,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
 (四)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督查开展情况和相关表格于2008年12月25日前报省建筑业管理局,传真0571-85164194。

  附件:《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浙安委办〔2008〕65号)(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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