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建设厅 > 正文

关于组织核对企业和人员基础数据有关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各扩权县(市、区)建设局(建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管理,促进科学依法行政,提升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推动政务公开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快推进我省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平台和政务办理网上审批系统建设,我厅于2004年起已逐步开展建设行业企业和人员数据库建设工作,为确保已归集基础数据真实、完整、时效,拟对已建基础数据库进行数据核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对范围
   我省建筑业(含市政)企业(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勘察设计企业(甲级、乙级、丙级、劳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二级、省属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物业管理企业(一级、二级)、园林绿化企业(一级、二级)、工程监理企业(甲级、乙级、丙级、暂定丙级)、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乙级、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乙级、暂定级)等十类企业参与基础数据核对工作。
   我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和项目经理(二级)等四类人员参与基础数据核对工作。
   对我厅目前尚未建立的其他数据库,待条件成熟后组织有关核对工作。
   二、核对内容及需报送信息
   各基础数据库涉及的企业和人员应核对我厅公示数据库中基础数据是否有误;并按照我厅要求对有误的相关信息提出申诉意见,补充列有条目但无具体内容的有关基础数据,报送补充信息和申诉信息。
   三、申报渠道
   企业按照相应资质行政许可的申报渠道,报送补充和申诉信息。一家企业有多项资质的,应按照相应资质分别报送。
   注册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注册规划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及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均由所在企业负责报送补充及申诉信息,其他人员补充和申诉信息由个人直接报送我厅。
   四、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补充和申诉信息,需报送《企业信息补充和申诉表》一式三份,附件证明材料一份。人员委托所在单位申报补充和申诉信息,需报送《人员信息补充和申诉表》一式三份,附件证明材料一份。
   2.企业及人员应如实填报《企业信息补充和申诉表》和《人员信息补充和申诉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企业信息补充和申诉表》和《人员信息补充和申诉表》上签名,人员必须在《人员信息补充和申诉表》上签名。
   3.企业可通过登陆“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和人员基础数据核对平台”(www.zjjs.com.cn/ssjcsj)打印各类补充和申诉表。企业首先注册为我厅网站免费会员,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经我厅验证企业真实身份后,即可查看本企业详细信息并打印下载。
   4.企业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人员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人员注册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其中,企业资质证书需将正、副本复印件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人员注册证书、资格证书需将证书全部内容(含续期注册记录、变更记录)复印,不得有缺页。
   5.直接接收企业及人员信息申报资料的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对附件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及人员填写的《企业信息补充和申诉表》和《人员信息补充和申诉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后,在附件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必须分页加盖,并同时签署审核人姓名)。具体承担审核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证明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五、信息审核及上报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有关企业,认真核对、申报补充和申诉信息。主管部门接受企业报送书面资料,对照证明材料原件核对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登陆“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和人员基础数据核对平台”,输入补充和申诉信息,填写审核意见,打印企业补充和申诉表及汇总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附件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我厅。
   2.我厅接受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属企业报送书面资料和网上申报资料,确认相关信息无误后,登陆“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和人员基础数据核对平台”,输入补充和申诉信息,并填写核准意见。
   六、时间安排
   1.数据核对和报送准备阶段。2007年5月20日前,完成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实施培训及软硬件环境准备工作。本次数据核对和报送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办法,近期我厅将对使用基础数据核对网站平台进行培训。具体培训计划安排另文通知。
   2.设区市、扩权县(市、区)级审核阶段。2007年7月底前,各建设主管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域下属企业和人员基础数据核对工作,按要求上报我厅。
   3.省级核准阶段。2007年9月底前,我厅完成基础数据核准和整理入库工作,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布企业和人员信息。
   4.数据动态管理阶段。2007年10月1日起,我厅正式运行政务办理系统,企业和人员在厅政务办理中心办理资质资格变更手续后,系统将动态更新相关信息。
   七、工作要求
   1.各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基础数据核对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按照阶段要求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数据核对工作中遇到技术问题,应及时与省建设厅信息中心联系,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各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核对工作联络员,负责基础数据核对和报送工作,并于2007年5月10日前填写联络员回执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厅信息中心。
   2.有关企业及人员要提高认识,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基础数据补充、申诉和报送工作。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补充和申诉信息,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核对时间内未按要求报送的,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企业自负。基础数据核对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3.我省建设行业企业及人员数据库建立后,将与厅政务办理系统同步运行,以保证数据库的动态性和时效性。各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及时维护、适时更新、资源共享的原则作好本地区企业及人员数据库的维护和应用工作。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材料接收
   浙江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98号三楼
   联 系 人:吴  昕        联系电话:0571-85213131
   2.技术支持
   浙江省建设厅信息中心
   联 系 人:韩  蓉
   联系电话:0571-85115370    传真:0571-85113370
   附件:1.联络员回执表
     2.企业信息补充和申诉表
     3.人员信息补充和申诉表
     4.补充和申诉汇总表
     5.企业补充和申诉表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建设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jiansheti/2021/0519/64464.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