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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以下统称《配套办法》),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7年4月20日由省政府以浙政发〔2007〕19号文件印发。为认真贯彻实施《配套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管理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物业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配套办法》。各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配套办法》,充分理解、全面掌握《配套办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在学习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各项管理行为。
        二、大力开展《配套办法》宣传活动。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黑板报、网络媒体,以及开展咨询等,积极开展《配套办法》宣传活动。《配套办法》宣传应深入物业小区、大厦等,使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等充分了解《配套办法》基本内容和精神,积极参与和支持专项维修资金狐业保修金、设施设备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物业管理工作更上水平。
        三、加强《配套办法》的培训。各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企业负责人、管理处主任等和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学习《配套办法》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掌握物业管理基本知识,自觉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配套办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现行的物业管理规章、政策、办法和制度进行一次清理,依照《配套办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对《配套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相关具体规定)的,应会同相关部门加紧提出意见,按规定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浙江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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