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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初始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6]827号)要求,现将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初始注册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试成绩复核问题。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向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杭州市延安路百井坊巷77号15楼,邮政编码:310003)申请复核考试卷面分是否正确。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填写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提供工作业绩证明材料、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执业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附件要求的材料一并上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为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的,还需提供人事档案转入申请执业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的存档证明,以及申请人所在执业机构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需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人员数据库,随预审的注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我厅政务办理中心住宅与房地产业行政许可窗口。
        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和《建设部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的有关规定,填写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执业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附件要求的材料一并上报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需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人员数据库,随注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四、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和人事档案存档证明示范格式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网站(http://www.cirea.org.cn)下载。
        五、各地将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人员的初始注册申请表等资料统一报送我厅政务办理中心住宅与房地产业行政许可窗口,联系人:宋鸿昌,联系电话:0571-85213535,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98号(三楼),邮编:310007;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初审合格人员的初始注册申请表等资料统一报送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联系人:范海霞,联系电话:0571-85106369,地址:杭州市延安路百井坊巷77号15楼,邮编:310003。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每个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一份;
2.每个申请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其中一张由申请人贴在注册申请表上,另外一张在背面写清姓名。
3.每个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注册为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的,应当提交拟申请注册机构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其档案证明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复印件。
4.申请人如果是在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两年申请初始注册的,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5.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内申请注册人员数据库,随注册申请表一并上报。
数据库的格式:采用Dbase或Excel
申请注册人员数据库的内容:姓名、国籍、所在省、所在市、性别、民族、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最高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联系电话(手机)、E-mail、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工作累计年限、其他执业资格、在申请执业单位担任的职务、取得执业资格年份、执业资格证书编号、考试用档案号,现工作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申请执业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执业单位法人代码、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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