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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申报资格和资格延期复审时,必须采用《实施意见》中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和附件2“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表式,申报机构和资格初审部门必须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未采用规定表式或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的,我厅将不予受理。
上述表格可在建设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下载。
         二、自2007年12月1日起,我厅将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实施意见》的申报材料,我厅将不予核准其资格。
         三、资格初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实施意见》,严格把好初审关,提高初审质量。在执行过程有何问题,可与省建筑业管理局咨询。联系电话:0571-85068044。


        附件:《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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