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厅直各单位:
现将2010年度建筑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
(一)评审基本条件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职称外语要求按浙人专〔2007〕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浙人专〔2006〕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浙人发〔2008〕99号文件规定,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破格评审对象应按破格条件从严掌握。对具备规定学历,破格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如无特殊原因,其任初级职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对既不符合规定学历、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一般不得提前推荐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对经批准奔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和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抗震救灾中立功受奖和经批准奔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2.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援疆援藏干部政策,可提前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提前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下一级职务满2年。
二、评审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楚,手续齐全。申报对象和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3)上签字,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并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附件7)。各单位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将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二)评审对象应递交的评审材料
1.学历证书、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任书复印件各1份,应由申报单位验证并盖章。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套;
4.《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2)一式25份;
5.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6.申报人论文、论著、研究报告、科研成果、项目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应由申报单位验证并盖章;
7.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应由申报单位验证并盖章。如符合外语或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或不作为必要条件的,则应分别填写《职称外语免试(或不作为必要条件)审核表》(附件4)、《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或不作为必要条件)审核表》(附件5),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各一式2份(因年龄条件符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人员,应附身份证复印件);
8、破格晋升人员需填写《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6)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3);
10、《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附件7)
三、评审时间安排
(一)厅属各单位2010年度建筑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应在8月底前完成,在召开评审会议前7天,将要求召开评审会的函及《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基本情况表(附件1)》报我办,以便审核。
(二)非厅属单位需要委托我厅评审的,应由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评审委托书,并于7月25日前将评审材料报我厅职改办。
四、其他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本文件所列附件,请登陆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址:http://www.zjjs.gov.cn→“政务公开”→“最新文件”)下载。
(二)评审结果请各评委会所在单位以一定方式公示后,由我厅正式发文公布。
(三)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有结论的,一般不再复议。
附件:1.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基本情况表
2.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4.职称外语免试(或不作为必要条件)审核表
5.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或不作为必要条件)审核表
6.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7.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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