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直各单位,厅管各有关协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9〕41号)精神,此次省政府机构改革撤销浙江省建设厅,新组建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机构印章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41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要求,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章,原浙江省建设厅印章作废。
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机构印章的通知(见省政府网站)
2.印章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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